公司全稱 :高密市德寶制底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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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成大街西首(4298號)
“你的鞋底不合格,害得我被退貨了,這錢我不付?!薄澳惝敃r為啥不講清?現在卻將這個作為不付款的理由?!弊蛱?,紹興仲裁委審理了一起關于鞋子的案子,雙方各執一詞。最終,仲裁委根據案情實際,要求鞋廠付給鞋底加工方全部貨款。
去年12月,紹興某鞋廠接到一筆國外訂單,由于時間緊,企業將一部分鞋底的活交給了一個合作伙伴B公司。當時雙方作了約定,由B公司為鞋廠加工鞋底,總值20萬元。付款方式為合同訂立時預付5萬元,余款在貨到后半年內付清。
合同訂立之初,這家鞋廠按照合同付了5萬元。一個月后,B公司將全部鞋底加工完畢,交給了鞋廠。之后,鞋廠卻遲遲沒有支付余款。在反復交涉無效后,B公司遂依照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,向紹興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。
在審理該案時,鞋廠提出,B公司生產的鞋底不符合要求,致使鞋子出現質量問題,鞋子出口后又被國外廠商退了回來,鞋廠因此受累虧本。對此,B公司不予承認,同時認為鞋底即使當初有問題,也應該早就告知,等到現在來說,缺少說服力。
仲裁庭審理后認為,根據《合同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條“承攬人完成工作的,應當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,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。定做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”的規定,定做人負有驗收定作物的義務,未在合理期間驗收或驗收后未提出異議,視為定作物符合合同要求。在這起合同糾紛中,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檢驗期,鞋廠應在發現質量問題的合理期間內向B公司提出。但鞋廠沒有證據表明B公司生產的鞋底不符合要求,且當時接收了鞋底并投入生產,同時未提供證據證明外國客商因質量問題退貨,由此應視為B公司生產的鞋底符合質量要求。據此,紹興仲裁委作出裁決,要求鞋廠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鞋底款計15萬元。